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非法收购木材行为行政处罚制度新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林政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非 法 收 购 木 材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制 度一 、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责 任 单 位 : 林 政 科责 任 人 : :承 办 人 A 、 承 办 人 B 、 科 长 、 政 策 法 规 科 相 关 人 员 、 主 管 副 局 长二 、 处 罚 权 力 行 使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第 四 十 三 条 规定 : ” 在 林 区 非 法 收 购 明 知 是 盗 伐 、 滥 伐 的林 木 的 , 由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收 购 的 盗 伐 、 滥 伐 的 林 木 或 者 变 卖所 得 , 能 够 并 处 违 法 收 购 林 木 的 价 款 一 倍 以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条 例 》 第 三 十 四 条 : ” 在 林 区 经 营 ( 含 加 工 ) 木材 , 必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批 准 。 木 材 收 购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购 没 有 林木 采 伐 许 可 证 或 者 其 它 合 法 来 源 证 明 的 木材 。 ”三 、 处 罚 范 围 和 处 罚 标 准见 附 件 1 《 非 法 收 购 木 材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裁量 标 准 》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处 罚 : 1 、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2 、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己 行 为 时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3 、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 没 有 造 成危 害 后 果 的 ; 4 、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当 事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依 法 从 轻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 1 、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的 ; 2 、 受 她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3 、 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