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安字[1991]31号【发布日期】1991-09-20【生效日期】1991-09-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20日劳安字〔1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颁发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
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