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 ,男,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 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 一、民法的概念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 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 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 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 物权法; 债法;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 .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 2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3 .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4 .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 5 .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 . 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4 . 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5 . 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第 5 4 条第 1 款第 2 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6 .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7 . 补充合同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