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 ,男,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
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 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
一、民法的概念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 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 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 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 物权法; 债法;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 2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3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4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 5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