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保障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员和正式工人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家属,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三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
根据病情和医疗条件,战区内需跨医疗体系诊治的军队疑难病患者,由体系医疗介绍;需跨战区医疗体系诊治的,由大军区级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大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有特殊情况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享受免费医疗
未经规定单位介绍到非体系医疗单位诊治的,按地方公费医疗收费标准收全费
其中,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未经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患者自理
第四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政治范围收治和转送军队伤病员,不得拒诊拒收
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应当优先保障
第五条军队伤病员医疗需要的各种检查、治疗,包括使用合资、贷款和其他自筹经费购买的医疗设备和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疗法、自制制剂等,除本规定明确的收费对象和项目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的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军队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收费标准,应当张贴公布,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规定开支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卫生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开支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挪用
卫生事业费的不足部分,由各单位用本级机动经费或者预算外经费予以弥补
第二章军人医疗费用管理第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和军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