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价格管理,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费用,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特别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七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公立医院根据规定目录向患者提供使用与其治疗项目相对应的所有一次性使用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包含一次性材料、医疗器械,植入介入性材料,检验试剂等),分特别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
特别医用耗材为可在基本治疗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的耗材,普通医用耗材为列入医疗机构成本的耗材
第四条 特别医用耗材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我市统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下发的《江苏省特别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目录》(苏价费[2024]214 号)及其相关增补文件执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采购管理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市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候选品种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管理,不得擅自采购目录外非集中采购的品种
探究建立集团统一采购集中配送管理的模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耗材采购论证、技术评估等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所购耗材符合临床要求
第七条 为确保医疗机构特别情况下医用耗材的正常使用,对于少数目录外特别用途耗材须严格按《镇江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种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备案的品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使用,若用于临床急救等特别紧急情况下采购的品种,可先行采购后补办备案手续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采购的医用耗材须全部实行进场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须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及时、法律规范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合同分集中采购合同和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