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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房地产公司预售合同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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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起诉状原 告 : XXX , 性 别 女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500112121216725,家住重庆市江津区 XX 街道 XXXX 小区X栋X单元X-X。联系电话:1665445355、15825902435。被告: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水木年华朗 苑18幢17号 。 联 系 电 话 : 023-47283333、47225588.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 2014 年 2 月 23 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3 万元(含 2014 年 2 月 23 日办理的人民币 1 万元 VIP 金卡)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 年,被告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中央公园(邮政局对面)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原告于 2014年 2 月 23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人民币 569510 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原告于 2024 年2 月 23 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2 万元,并当场办理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民币 1 万元 VIP 优惠卡。经查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重庆市江津区美天公园王府 18 栋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26 日,而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为 2014 年 2 月 23 日。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协议无效。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此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2024 年 月 日附:认购协议复印件____份。本诉状复印件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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