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法律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仔细根据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根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法律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467-2024)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24〕49 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根据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