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法律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