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进展有限公司、徐某、徐某演出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普民二(商)初字第 124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进展有限公司被告徐某被告徐某第三人上海某商品配送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徐某、被告徐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上海某商品配送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 年 2 月 9 日、4 月 8 日、5 月 12 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臧清源,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管慧,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在 2024 年 9 月 22 日签订“央视同一首歌走进某”演出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某公司支付赞助费 240 万元,后因被告某公司单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024 年 5 月 30 日,被告某公司、被告徐某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被告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在 2024 年 6 月 7 日前向原告偿还欠款 240 万元,并约定如不能偿还则按每日 5‰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
被告徐某以其名下房产为该还款协议提供 1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之后,被告某公司和被告徐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191 万元未付
原告认为,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和被告徐某应当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偏高,原告主动降低标准按每日 2‰计算
被告徐某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应当对被告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