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浪立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今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51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浪立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绪敏
委托代理人米占青,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今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陆伟刚
上诉人上海浪立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立浮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今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月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闵民二(商)初字第 178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年 3 月 1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浪立浮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绪敏、米占青,被上诉人今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伟刚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7 月 23 日,浪立浮公司(甲方)与今月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漕宝路 1108 号侧楼 1 楼房屋承包给乙方做员工食堂使用,承包期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承包费每月人民币 10,000 元,物业管理费每月 500 元,垃圾清理费每月 300 元
承包费每二年在原基础递增 5%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付 3 押 3,先付后用,下次付承包时间提前 10 天付清
如拖欠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先停水、停电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押金
此房屋甲方以现状交付给乙方,房屋内所有装修及设备归乙方使用(附设备清单),乙方支付在使用期间的折旧费,总计 70,000 元,乙方分二次支付给甲方,签好承包合同后,乙方先付 40,000 元,在 2024 年 9 月 1 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