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避风塘公司茶楼有限公司诉唐扣平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 问题提示:特许方对合同解除无过错时,特许加盟费与特许保证金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特许经营合同中途解除时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特许方对合同解除没有过错,特许加盟费无需返还;定金规则不适用于特许保证金。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静民二(商)初字第 150 号(2024 年 10 月 25 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 394 号(2024 年 2 月 8 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唐扣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通餐饮有限公司三林分公司。 2024 年 9 月,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扣平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扣平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培训员工、保证其指定的供应单位的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等,期限为 5 年,唐扣平应支付加盟费 15 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 10 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扣平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 30 万元,唐扣平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加设立的公司对唐扣平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扣平缴纳了加盟费 15 万元及保证金 3 万元。唐扣平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上海海通餐饮有限公司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避风塘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但因唐扣平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避风塘公司诉称:特许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避风塘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而唐扣平在海通餐饮公司开业后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显属违约,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扣平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 元、违约金 30 万元、特许保证金 3 万元;唐扣平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唐扣平辩称及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