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利销售侵权行为以销售合同成立时间还是侵权产品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准作者:王梨华 专利代理人 我国专利法对三种专利权的保护均设置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销售专利产品的条款,但对销售专利产品的含义未作更多的解释,而销售行为一般都有一个逐步进展的过程,通常包括邀约邀请、邀约、承诺、交付履行,在认定销售专利产品侵权时应以哪个阶段或时间点作为侵权成立的标准,将涉及到侵权是否成立及与之相关的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
目前有的观点以销售合同成立作为时间点,如 2024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的销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24 )中提到有关销 售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的,也构成销售专利产品
法院上述观点可能是本着加强专利权保护的思路出发,但加强保护并不能提前保护,不能不确定性地保护,然而专利侵权案子的特点在于重视权利要求的确定性和规则性
笔者认为不是非常妥当
笔者认为以销售行为完成,即以侵权产品的所有权转移为准,即以实际交付专利产品阶段为时间点
首先,销售侵权构成条件之一在于,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存在,这个为基础,该基础应贯穿整个专利保护阶段,在任何一个行为阶段,若未出现完整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谈不上任何侵权可能,因此若仅仅是合同成立,即使合同约定根据专利权利要求来制造产品,并约定制造完成后交付给买受人,由于只是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专利产品仅出现在图纸或样品中,专利产品的最终面纱没有揭开,在产品最终完成的整个阶段主要区分几个关键阶段,产品完成前,产品完成后交付前
产品完成前,出卖人可以提供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并且在该意思表示过程中,对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或外观设计是清楚的,或至少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