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刘金明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其监督程序,健全人大监督体系,形成人大监督制约机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加强人大监督,涉及到很多问题
现就关于加强人大监督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人大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
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有十几项职权,概括起来有四大项,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作为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是根本制度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对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以致出现了权力过于集中,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无政府主义的社会动乱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并使之制度化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并把它写进了宪法;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这些表述都体现了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重大措施
落实这些措施,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