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讨论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讨论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条件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根据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的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的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制造性贡献的人
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