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在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或者保管物的危险程度增大时,保管人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寄存人。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亦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假如保管物的损害不是由保管人的过错而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例如地震、雷电、、洪水、战争等,则根据民法“所有者对所有物承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原则,其损害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7)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根据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寄存人应偿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以能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火等项费用。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实行特别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