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在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或者保管物的危险程度增大时,保管人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寄存人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亦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
假如保管物的损害不是由保管人的过错而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例如地震、雷电、、洪水、战争等,则根据民法“所有者对所有物承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原则,其损害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7)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根据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寄存人应当根据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
寄存人应偿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必要费用,以能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火等项费用
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寄存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