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密协议的内容和生效条件北京北长号文化沟通中心与北京创辉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件要旨: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保密协议的生效要件包括:商业秘密的有效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等情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
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
com,电话:18601900636
一、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一中民终字第 3735 号判决书二、基本案情 北长号中心的两位股东卢某、郭某因关系不和,于 2004 年 9 月 24 日达成转股协议,郭某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卢某
后郭某注册成立了创辉公司,两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双方的客户资料大多是以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中学概览》一书中所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开发的
刘某、潘某、张某、刘某四人原系北长号中心业务员,刘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 2003 年 8 月 1 日至2004 年 7 月 31 日,另外三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3 年 9 月 1 日至 2004 年 9 月1 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业务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公司批准后,将客户资料全部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
2024 年 2 月中旬,北长号中心向客户发出通知,声明上述四名业务员已经离开公司,其所经手的业务均由公司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