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佐登 X 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谢 X 劳动合同纠纷案佐登 X 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谢 X 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萝法民三初字第 375 号 原告:佐登 X 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佩
委托代理人:刘勇
被告:谢 X
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思刚,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佐登 X 丝(广州)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 X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 年 5 月 1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莹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0 年 6 月 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谢 X 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叶思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进入原告处工作以来,一直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深知原告公司的运作方式、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
被告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搜集、汇总全国店面的经营数据,并将其做成报表下发给原告的一些主管,未经这些主管授权,其他员工均无权接触这些数据
张艺、江山红、刘亚龙、安晓华在 2024 年 6 月前就曾是原告的高级主管,但从 2024 年 3 月开始,上述人员开始自谋进展,转而做原告加盟商独立出来,原告通过 156 号、157 号公文已将上述内容予以公示
而后这些人转经营一个名叫“娇莉芙”的化妆品品牌,成为原告的强有力竞争者
包含 2009 年 11 月 6 日在内召开的加盟商大会等多次会议中,原告领导单独或在公众场合将张艺等人转品牌的事实告知了被告,而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业绩表向上述人员发放,其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
被告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八条保密事项及第十三条 1 中提到的《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原告据此对被告予以开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