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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敏与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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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何嘉敏与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五终字 168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嘉敏。 委托代理人叶发泮、黄圆,均系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再红,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 上诉人何嘉敏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 577 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 1 日,何嘉敏作为乙方,金钺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哈街商铺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哈街商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路108 号 C4 楼首层 123 号商铺;乙方经营的项目是甜品、精品;租赁期限由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止;租赁起始日以实际交铺日期为准,如实际交铺早于或晚于约定租赁起始日,则实际租赁期限相应调整;租金以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计算该铺每月租金为 9020 元,首年租金不变,以后租金递增方式均在相应的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具体为:第二年起,租金递增 7%;第三年起,租金递增 7%;第四年起,租金递增 10%;第五年起,租金递增 10%;具体数额为: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每月租金 9020元,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每月租金 9651 元,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31 日每月租金 10327 元,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每月租金 11360 元,2024 年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每月租金 12496 元;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装修等事项免租金期;乙方须在签定合同当日一次性交纳租金保证金 27060 元及一个月租金9020 元给甲方;乙方须在签定合同时交纳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额 9020 元给甲方作水电费保证金;乙方须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交纳三个月服务管理费 924 元给甲方作为服务管理费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各项保证金,甲方在合同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乙方;乙方必须在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及有关费用;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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