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佛山市顺德区天马电影城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耀玮贸易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67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马电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沛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添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耀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琦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虹,总经理。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顺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天马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耀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玮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作出的(202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426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天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2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 526 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沛好及委托代理人黄添顺、刘敏,被申请人耀玮公司、顺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天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沛好及委托代理人黄添顺、刘敏,被申请人耀玮公司、顺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吴顺昌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2024 年 6 月 26 日,耀玮公司、顺成公司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耀玮公司与天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诉讼费用由天马公司负担。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合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天马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将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且合同的不能实现有损公众利益。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协助双方调解,但毫无迹象反映双方可自愿继续履行,为免社会资源的继续浪费,故准许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