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密协议书 (下称「甲方」)立协议书人: (下称「乙方」)本 协 议 书 ( 下 称 「 本 协 议 」 ) 由 甲 方 与 乙 方 于 公 元 年 月 日签立生效(下称「生效日」)。于本协议中,甲方将提供机密资料予乙方,甲乙双方得分称「当事人」或合称「双方当事人」。缘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于 下 述 目 的 : 加 工 专 案 (下称「特定目的」),乙方将可能自甲方取得相关之机密资讯,以促进特定目的之达成,为保护甲方之机密资讯与财产权益以及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本着公平、互利、合理之原则,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兹遵守:第一条 机密资讯和产品定义一、「机密资讯」系指甲方所揭露予乙方,与双方当事人目前或将来潜在之商业往来有关之所有技术及/或商业资讯,包括但不限于创意、计划、设计、制程、材料结构、价格、市场开发计划、财务状况、订价规则、报价、商业预测、产品、样品、线路图、测试文件、产品规格、客户清单、厂商清单、技术、专有知识、书信、备忘录、电子邮件、订单、发票、传票及相关凭证、申请国所要求检附之应备文件及/或双方当事人之往返文件等,且不论前开技术及/或商业资讯是否标示有「密」、「机密」、「限阅」或其它类似文字之资讯,皆应视为机密资讯。机密资讯得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等)或口头之型式提供予乙方。二、甲方产品,是指通过使用「机密资讯」以设计、开发、制造或以任何其它方式而产生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零部件、改进品或衍生品。第二条 保密责任一、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维护及使用机密资讯,除本协议所明定之特定目的范围外,乙方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二、所有机密资讯之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仅得于特定目的之范围内使用机密资讯。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机密资讯为复制、抄录、描绘、摄录或其它侵害权利之行为,亦不得于特定目的外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之利益使用机密资讯。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必须知悉者始予揭露原则」,仅揭露机密资讯予必须知悉之员工(下称「必须知悉员工」)。如于事前取得甲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之书面同意,乙方得将机密资讯揭露予必须知悉之特定第三人(下称「必须知悉第三人」),但亦须严格遵循「必须知悉者始予揭露原则」。乙方应要求必须知悉员工及/或必须知悉第三人严格遵守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并要求其与乙方签订保密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