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 4 月,原告黄红桥与他人合伙购得东风牌 6105 型自卸货车一辆,总价值为128500 元。黄红桥白天跑货运,晚上将该车停放在被告萍乡市金山角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贸城内,车钥匙一直由黄红桥持有。被告每月收取黄红桥停车费 50 元,并开具停车费收据给黄红桥,收据上注明此票只作为场地占用费。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 4 点左右,黄红桥将车停放在商贸城,次日上午发现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破案。黄红桥向被告萍乡市金山角物业管理公司多次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以该公司应承担保管合同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被告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128500 元。 一,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65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法条可以看出,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需要对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到提供场地停车的问题上,则需要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车辆的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致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车主和物业公司单独书面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二是物业公司在所提供的场地上设置有包含对车辆进行保管意思的标识。 2、需要交付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到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上,需要车主或者使用人交付车辆,由物业公司取得对停放车辆的查验放行权利等保管权利,比如未经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的同意,车主不得将车辆驶离停放场地等。在停车管理中,假如车主与物业公司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或相关条款中没有明确地表示保管的意思,并且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中也没有认定为保管的情况下,车主仅仅以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用为由主张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往往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66 条规定:“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所以是否收费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过失推定责任。 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