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简介尚国骥2004 年 11 月 29 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 10 国领导人的见证下,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与东盟 10 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今年 7 月 20 日,《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为使广阔读者对《货物贸易协议》的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把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具体安排,利用好自贸区将产生的机遇,特对该协议做一概括性介绍。《货物贸易协议》是法律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 23 个条款和3 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降税期限长短短期中期长期最终税率为零早期收获产品一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不为零—一般敏感产品高度敏感产品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实行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削减和取消关税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别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一)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 2024 年 7 月起开始降税,2007 年 1 月 1 日和 2009 年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