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法律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兴隆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所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本公司负责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的合同评审工作,并对原始合同负有保管存档责任
第五条 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应采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国家规定采纳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纳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劳;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以及《合同法》规定中的其他约定
(三)合同效力
签订合同应主体合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 审核程序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
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