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2 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 17 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 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 18 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 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 穆斯格雷夫也提出: “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 “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
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1郭庆旺等编著: 《当代西方税收学》 ,第 209-217 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