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甲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反担保的依据乙方与银行支行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万元人民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份库存(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等)、按设定的库存重量和市场参考价格,折合为人民币万元金额(乙方设定库存量按市场参考价格折算后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协商后设定的库存数量为:(kg)公斤;市场目前参考价格为:元/kg;第二条担保物的状况乙方是从事经营加工型公司。第三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包括:1)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第四条抵押物的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4)乙方经营库存量不足人民币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乙方的承诺及义务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