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案例一: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能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简介王某 1997 年 6 月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任餐厅厨师。1998年 3 月因建锅炉需拆除食堂,公司决定停办食堂。在 3 月 14 日举行的食堂工作情况小结会上,公司单方面通知王某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表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但公司未对王某作任何安置,于 1998 年 4 月 13 日作出了《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不服,要求公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处理结果公司最终撤销了决定,并安排王某工作。案例评析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的。本案中饲料公司不与王某协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这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首先应该协商,但本案中,饲料公司的食堂由于某种原因停办,却对王某未作任何安置,也未经协商却简单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王某造成的,公司应积极对王某予以内部安置。如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实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公司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案例二: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案例简介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包修建花园式小区的同时,便开始招聘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经过考核决定录用赵某等 9 人为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人员,并于 1997 年 10 月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等 5 人于 1998 年 5 月工程竣工后来小区正式上班。该物业管理公司 1998 年 4 月对赵某等 9 人进行了岗位培训。1998 年 5 月小区未能如期竣工。公司让赵某等人回家等候通知。到 1998 年 9月,该物业管理公司通知赵某等人,原劳动合同因小区未能建成而无法履行,因此要解除双方所订劳动合同。赵某等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补发 1998 年5 月至 1998 年 9 月工资,双方经反复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赵某等人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虽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