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燃气设施的维修,燃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和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及旗、县、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有条件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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