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结合工作实际谈如何运用“合同法”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有其特别性。但从企业的本质属性来看,仍然是将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者联系在一起的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网络。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仍然是对特别主体下契约关系的管理。在所有契约关系的管理中,除了健全“两权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外,我认为加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合同管理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调查分析,探求如何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方法。一、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经过多年国企改制的身份转变和市场经济无情的洗礼,我国国有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上不断进步,经营理念不断更新,经营业绩持续好转,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逐步放大。同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交学费”被动接受或主动学会了适应市场经济法则,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在经营理念、管理水平、组织结构等各方面都上了一个台阶。但我们仍然能够看见,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法律规范,企业经营风险控制乏力,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订立流于形式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订立形式化,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法律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程序上的漏洞主要表现为对合同审查论证把关失严,合同订立程序不法律规范。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在材料采购、产品代销、工程建设及合作经营等生产活动中,主观随意性较大,认为可签可不签合同,部分企业甚至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盖空白印章等不法律规范行为随处可见;有的国有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对审查、论证、调研等事前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国有企业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一言堂”、“大包揽”,难免出现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的现象,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空子,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体上的漏洞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主要信息缺失。在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