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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付艳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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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隆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付艳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二中民终字第 1617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隆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 10 号星城国际大厦 C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臧爱华,北京隆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艳娥,女,1981 年 6 月 27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涛,男,1983 年 4 月 7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略),现住(略)。 上诉人北京隆昌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艳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朝民初字第 1867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24 年9 月 23 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彭宁燕、种仁辉组成合议庭,并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昌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勇,被上诉人付艳娥及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付艳娥在原审中诉称: 付艳娥与隆昌居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签订了《餐饮联营合同》一份,约定我承租北京妙典时尚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妙典广场”)四层美食街 18 号店铺用于经营“香柏树涮涮锅”,合同期限为三年。在我经营期间,隆昌居公司与妙典广场的管理单位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矛盾激化,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将美食街收回,不再承租给隆昌居公司。因此,付艳娥诉至法院,要求隆昌居公司返还押金 3 万元及 2024 年 3 月 1日至 2024 年 4 月 4 日的销售额 11 053.36 元。 上诉人隆昌居公司在原审中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付艳娥、隆昌居公司签订了《餐饮联营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经营隆昌居公司承租的妙典广场第四层食街 18 号店铺,经营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始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止,双方约定由隆昌居公司统一收取经营费,并就付艳娥营业总额中扣除隆昌居公司应得之营业份额及分成等费用后,每月向付艳娥发出结算通知单并与付艳娥进行结算。双方另约定,付艳娥向隆昌居公司交纳保证金 3 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约定履行。2024 年 4 月因隆昌居公司与出租方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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