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服务合同案 杨先明 [案情] 2000 年 6 月 14 日,原告张芳芳、张梦琪之母刘凤英(殁年 30 岁)在湖北省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 202 病室住院治疗,19 日行全子宫切除术(二级护理),21 日晚 11 时许,刘凤英之夫张义明(张芳芳、张梦琪的法定代理人)陪护其到住院部女厕,此后张义明在门外等候。当时厕所内灯泡已坏,无电灯照明,刘凤英在厕所内摔倒。经检查,刘的头颅左侧颞骨骨折、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审判] 此案经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刘凤英与远安县人民医院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刘为该院二级护理的病员,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住院部厕所是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必需的附属设施,该医院住院部女厕所内晚上无电灯照明充分证明应提供的附属设施存在缺陷,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6 660.50 元。 宣判后,被告远安县人民医院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刘凤英之夫张义明陪护其妻上厕所后导致刘摔倒死亡有一定责任,且二级护理对其县级二甲医院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故不应承担赔偿之责。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凤英住院期间已与远安县人民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治疗方远安县人民医院不仅应提供治疗服务,而且还要提供完好的服务设施,但其却放任厕所内无灯照明这一现象存在,致刘凤英入厕时不慎摔倒死亡,远安县人民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对刘凤英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案由不准确,应予更正。遂驳回上诉的其他请求,维持一审确定赔偿之数。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属于远安县人民医院违约还是侵权损害赔偿。对此医疗方认为刘凤英是上厕所自己不慎摔倒致死,不存在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则认为刘凤英住院手术后系二级护理,因其厕所内无灯照明致其入厕时摔倒死亡,医院有不可推卸之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的审理曾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山区农民群众的关注,对审理情况媒体作了报道,社会舆论对医患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说法不一。 怎样处理这一较为特别的纠纷?笔者认为:必须正确区分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之区别,才能分清是非从而救助受害方。所谓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是指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的,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的非财产的损失,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损害也指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