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提交日期: 2024-04-27 11:28:33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海法商初字第 776 号 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忠
委托代理人庄学军
委托代理人沈云
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幼龙
委托代理人崔世荣
委托代理人董萍
原告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将该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24 年 8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10 月 13 日、11 月 10 日公 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学军律师、沈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世荣律师、董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3 月 26 日和 4 月 2 日,原告与韩国 Way4U 公司在上海签订总价值为 1,585,215 美元的两份硅原料进口合同
货物运至上海后, 被告将货物堆放在海关监管的上海德祥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
2024 年 7 月 4 日,原告在其货运代理人上海晨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妥报关等提货手续, 并支付了所有仓储费用后,去被告的仓库提取货物
被告于同日出具了仓库堆存费发票,同时被告的仓库也开具了破损单
原告于提取货物当日和次日对货物开箱验 收,发现短缺 618
05 公斤,扣除事后追回的 21 公斤,实际短缺 597
05 公斤,价值人民币 1,679,489 元
之后,经查询,被告确认仓库发生盗 窃而且被盗货物确实是原告存放的货物,并约定于 2024 年 7 月 7 日由被告仓库人员陪同原告去宝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