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6515-1-1.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长民初字第 243 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 90-1 号。负责人襡某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广西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54 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身份证号码:450421195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被告盘某杏,女,1958 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身份证号码:4504211958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马某、盘某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4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丽君、黄丽红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梧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盘某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梧州分行诉称,被告马某因购买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号楼Ⅹ单元Ⅹ号商品房资金不足,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原告根据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原告以贷款人的身份与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19 日签订了(2024 年)梧中银零房委贷字第ⅩⅩ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2000 元,借款期限为十年(即 120 个月),贷款利率与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订立合同时的月利率为 3.37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也相应调整,贷款人(原告)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被告)。贷款用途为购买广西经济有用房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Ⅹ号西堤新苑Ⅹ号楼Ⅹ单元Ⅹ号商品房,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由原告于每月 20 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借款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实行下列全部或部份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事件;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现时为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从款项应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收回部份或全部贷款,包括有权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