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作开发意向协议甲方: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法定代表人:赵树军乙方: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为乙方)法定委托代表人:黎龙辉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开发“狮城”项目,该项目中 18 号、19 号、14 号地块,甲方欲与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合作开发
知悉该意向,经与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开发 14 号、18 号、19 号地块,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前,甲、乙双方网签本合作开发意向协议,并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正式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二、本协议与正式协议条款内容相符,如正式协议需补充条款,则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内协商并补充相应条款
三、18 号土地面积为 48
11 亩;19 号土地面积为 72
14亩,共计面积:120
前述土地甲方以 96 万元∕亩作价与乙方合作,总价款为 11,544
00 万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网签本协议后,乙方即携带其公司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部证照、公章等手续到甲方所在地,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土地出让及股权转让事宜:1、甲、乙双方合作股份暂定各 50%,待乙方交清政府土地摘牌后,再交甲方股份 30%的股权款后(即 3463
20 万元人民币),甲方股权为 20%
乙方为 80%股份,甲方变更摘牌公司法人后,乙方交清甲方余款后(即为 2080
80 万元人民币),所有甲方股权归乙方所有
2、办理股权转让后乙方第二次付款 6000 万元人民币交给政府,(含土地、拆迁、清苗费)作为 18 号、19 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如不足支付土地出让金全款,则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交清不足差额部分
18 号、19 号地块土地权证应归于乙方指定的公司
3、余款 1000 万元人民币为甲方向乙方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