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关键词: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引子案例:A 乘客坐 B 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 摔倒在车内,致伤
A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 选择合同之诉,起诉 B 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A 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 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B 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A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 A 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