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期满单位能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合同吗案例 合同期满单位解雇生育女工被判违法 2002 年 4 月 24 日,女工王若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工作岗位、工资酬劳、福利待遇等条款
2024 年 6 月王若怀孕,2006 年 4 月 4 日分娩
某食品公司认为王若分娩以后不能正常上班,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王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到期,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因此,某食品公司以与王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通知王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并解除与王若的劳动合同关系
王若则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自己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怀孕,目前正在休产假,而且自己的产假期、哺乳期限未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有休 90 天产假的权利
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法定产假期、哺乳期未满,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某食品公司擅自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于是,王若向其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某食品公司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案,并最终裁决该食品公司违法,支持了女工王若的仲裁请求
释法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孕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限已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女工王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案情可知:女工王若正处于法律规定的产假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某食品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解除和王若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王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