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 | 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标的”篇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
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是每个合同的实际载体,一个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标的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无疑为“空壳”
因此,《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必须包含“标的”条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该条文再次强调了合同标的在合同中的重要地位
从合同法律审查的角度来说,仅仅看合同标的的有无是不行的,还要从标的的类型、价格、数量、履行约定、特别约定等角度对合同标的条款进行法律审查,把控因合同标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不法律规范、不合法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达到法律审查的效果
一、合同标的的类型合同标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实务工作角度出发,以合同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为界进行分类,合同标的可以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
商品类合同标的很容易理解,合同一方给相对方提供有形的商品,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购买手机、汽车、房屋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机器设备、房屋等
服务类合同标的相比于商品类,提供的是无形的价值服务,通过提供服务达到服务需求方的合同目的,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根据需求方需求和指令将人或物送至指定地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为寄存人寄存的物品提供安全保管服务等
当然,商品类合同标的和服务类合同标的混合出现在同一个合同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合同一方即向相对方提供实体商品,同时就该商品提供后续服务(非合同附随义务内的保修、维护等),分别收取费用
如网络传播公司向电信运营商采购互联网通信设备,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