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上 引 言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自主和自由得到发扬光大,法学界、经济界乃至整个社会,都为契约自由和自由企业精神的宏扬而兴奋不已
在此大环境下,为了完善法治、统一法制,提高民商法及其合同制度的地位,修订现行合同法、制订统一的合同法,很自然地作为一项任务,被提上学者和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社会的革命性冲动,也伴随着理性的反思和思考
现在人们一般已不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近代合同制度在沿革中,已经超出民商法范畴,扩展到法律的各部门和法学各领域
由于合同涵盖的关系日益复杂,其外延扩大而导致内涵减少,合同已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法律制度;尤其在许多场合,合同成为现代政府进行个别性调整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作为计划经济的遗产,其特质是政府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本应由当事人自治的合同中去,在学者和法律似乎理所当然要对其加以否定时,人们放眼世界,却发现同样的现象在当今社会里十分普遍地存在着:国家在管理、参加经济活动时,利用合同来确定它与其他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关系,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合同中,并且令作为合同一方的政府或其代理人,对合同关系的履行和实现加以管理监督
合同发生如此异化,其原委何在
仅由合同自由与不自由的思辩,能否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和实践方案
本文从合同在其沿革过程中呈现的内在基本矛盾外部化的趋势出发,讨论合同异化的种种原因和结果,指出异化合同的典型形式正是经济合同,并依此对我国经济合同的概念和制度作重新定位,就教于各位同行
一、合同的异化 合同或契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约束,承受向他方为交付某物或其他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义务或曰债而达成的协议或协定,亦即当事人自愿接受“法锁”(juris vinculum)的一种行为或方式
这是商品关系和自由竞争充分进展条件下合同的经典涵义
思辩大师黑格尔,准确地指出了合同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