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 233 号原告:武汉兴隆电器卖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二环中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武汉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吉利电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667 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武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胜利家电卖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大道口 125 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四,武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兴隆电器卖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被告武汉吉利电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和武汉胜利家电卖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判长,审判员王建军、李世民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胜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9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吉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吉利公司加工承揽,为原告生产100 台 52 寸 A 型号液晶电视机,原告在同年 9 月 4 号前支付价款200000 元
吉利公司应该在收到价款后,于同年 10 月 31 日前交付货物并约定由吉利公司安排运输
由于吉利公司未能在 10 月31 日前交付电视机,导致原告为“双 11”准备的电视机卖场大亏本
随后原告获悉,被告吉利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时交货,是因为其与被告胜利公司恶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吉利公司将 100 台 52 寸 A 型号液晶电视机转售给胜利公司
原告在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无果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