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合同编号: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该栏)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商业用房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深圳市 号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见附件一:商业用房租赁范围平面示意图)出租给乙方
乙方亦同意租用上述出租房屋
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乙方应分摊的附属通道、公共设施部分的面积)
(二)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或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承租
如出租房屋内部已存在装修(如抹灰、油漆地砖、吊顶、其他隔墙、水、电等等),由乙方决定继续使用或进行重新装修
如乙方决定继续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责维修,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决定重新装修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原配置的空调、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应交由甲方处理
(三)本合同项下之出租房屋仅可作 用途使用,乙方须依法经营,在开业前获得必要的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以保证出租房屋的规划功能及其配套使用,并有义务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书面核准文件和证照的复印件
上述核准文件及证照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书面核准文件及证照的复印件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四)本合同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