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苏合攀,男,1976 年 3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 302 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 年 9 月 24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 10 栋 b-503 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 年 3 月 19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 3 栋 1703 号
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
并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合攀诉称:2024 年 7 月 27 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 00160574 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
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