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海名人字画经营公司艺术品展销代理合同甲方(艺术家): 住址: 电话: 乙方(公司):四海名人字画经营公司 住址: 山东省单县名人字画经营公司 电话: 15165407887 1356138640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第一条(代理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山东省菏泽,河南商丘,江苏徐州,安徽省宿州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书画作品的展览和销售事宜
第二条(代理期间)本合同所指代理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在提前 90 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1.甲方死亡
2.乙方迁往 区域之外
3.乙方破产
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
第三条(展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 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个人展览
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 60 日通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作品交换)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 甲\乙 方负责
作品运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 甲\乙 方负责
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展览所需要的画框、装裱费及其他辅助材料由 甲\乙 方提供并由 甲\乙 方承担费用
展览结束后,成品书画及材料归 甲\乙 所有
第八条(作品价格)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括乙方佣金
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 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
但在展览结束之前,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
特别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
第十条(佣金)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 的佣金
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