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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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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起源和进展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渊源(一)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94 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1924 年《海牙规则》 1968 年《维斯比规则》 1978 年《汉堡规则》3.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929 年《华沙公约》 1955 年《海牙议定书》 1961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4.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 年《国际货约》 1951 年《国际货协》5.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 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6.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 年、1931 年《日内瓦公约》7.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二)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由国际海事协会制定: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三)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三、两大法系的区别是什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推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制造法律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纳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进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纳单行法形式,不实行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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