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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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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法律适用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许多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作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是我国对该问题的一惯态度。但我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如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等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我国冲突法律规范指定的法律一般仅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并且,我国的司法实践要求当事人选择法律应该采纳明示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涉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表明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富于弹性的开放性冲突原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根据某些连接因素机械地决定某个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而是综合案件的有关因素确定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从而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应对当事人国籍、营业地、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关的连接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仅要重视各连接因素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分布情况,而且更要比较不同连接因素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对案件事实的重要程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视为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予以适用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在特别情况下,假如一定的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明显地与不同于技术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为密切的关系时,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但这种特别的例外情况是不多见的。 当涉案争议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的适用范围时,除条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条约的适用且当事人有这种约定外,不管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它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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