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经济学院 国商 1001 姚加林 1002040107P661.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纳 CIF 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 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 12 月 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 12月 2 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 10 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答: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 CIF 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开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2.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 A 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 5 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 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 月 2 日将该批手 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吵不下,逐提交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印商应该付款。因为 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