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分析 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 1500 箱,合同规定 1~5 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 300 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 1~3 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 4 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 5 月 6 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 4 月 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 5 月 10 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 300 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 5 月 10 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 5 月 6 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 4 月 30 日,这是违法行为。(3)最严重的错误是 5 月 10 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 5 月 6 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 4 月 30 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反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2)对 5 月 10 日装运的货物,虽然 5 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 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 5 月 10 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 UCP600 第32 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 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 USD18 万 D/A30 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 D/P 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 1 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 USD16 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 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 USD16 万,但交单方式仍为 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假如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