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土地开发项目居间合同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就《北京市光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七号地块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与北京光谷科技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联系,并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该开发建设项目的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在取得一级开发主体资格后,通过邀请招标取得项目二级开发主体资格。据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 乙方应促成甲方与第三方,就七号地块(总计 1216.2 亩,每亩价格不高于 80 万元人民币)的土地,签定由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一级开发的合作合同。1.2 在七号地块达到一级开发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与第三方,做好征地、拆迁入户调查、签署拆迁协议,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规划调整,参加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参加通州土地储备分中心)的一级开发投标工作,并取得一级开发权。1.3 乙方配合甲方与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参加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参加通州土地储备分中心)的二级开发邀请招标工作,协助甲方取得二级开发权。 第二条居间期限及任务居间期限为: 甲方与第三方,就七号地块洽商合作开发事宜时始,至甲方取得二级开发权时止。期间乙方任务为:协助甲方咨询、协调、前期代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经济分析等方面的工作,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定由甲方进行一级开发主体资格的合同,协助甲方办理二级开发邀请招标并取得二级开发权。 第三条酬劳及支付期限3.1 甲方应支付乙方酬劳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3.2 乙方促成 甲方与第三方,就七号地块,由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一级开发的合作合同成立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万元人民币;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二级开发邀请招标并取得二级开发权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万元人民币。3.3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酬劳。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 元人民币。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5.1 甲方与乙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5.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5.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5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