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如何法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分包”是个既热又冷的课题,说分包热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时常会涉及到分包,说分包冷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律对于分包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以致于定包、误包、滥包、暗包、全包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的形成,不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也有害于当事人的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法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行为
一、案例分析 (一)采购人“导演”的定包案例 某招标项目,其中包括 A、B、C 三个子项目,采购人准备将其中后两个子项目分包给中标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并将是否同意分包作为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在资格审查时要求准备投标的供应商作出书面承诺,招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设定B、C 两子项目价格并从整体招标项目中剥离,由采购人直接和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此例属于典型的由采购人“导演”的定包现象,采购人把“分包”变成一个隐性条款,变成投标的一个限制性条件,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接受,并非出于自愿,但不知内情的人根本看不出任何“猫腻”,采购人堂而皇之地搞暗箱操作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需分包履行不能事先由采购人设定,采购人更不得直接确定分包的具体项目、价格,也不能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二)供应商私下转让的暗包案例 某家具招标项目,项目金额较大,但供货期限较短,因而前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质条件都很过硬,招标结果的甲供应商中标,随即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事后,采购人多长了一个“心眼”,身着“便衣”到该供应商处暗访,结果甲供应商的“基地”仅有两间租住屋,根本看不到一个工人或一台设备的踪影
采购人立即与甲公司的投标代表联系,该代表只得坦言合同早已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甲供应商只是一个“空壳企业”
此例中的甲供应商由于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设备、技术人员等,但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