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如何认定存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 [案情]: 2024 年 8 月 1 日,王国龙驾驶湘 K01795 大货车由宁乡县城往老粮仓方向行驶,当行至 S209 线 40km+200m 路段时,遇宁进军驾驶的湘 AY4639 号中巴车停在路上修车,姜利民(系姜卫之夫、姜思祺之父,姜子坤、刘桂香之子)正在中巴车底盘下维修变速箱。由于王国龙忽视安全,未与中巴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加上中巴车也未靠边停车,王国龙驾车超越湘 AY4639 号中巴车时,大货车右侧车门及货箱前角与中巴车左后角相挂,造成中巴车翻到路边受损,宁进军受伤,修车人姜利民死亡。 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国龙负主要责任,宁进军与死者姜利民负次要责任。湘 K01795 大货车实际车主为陈高章,王国龙系陈高章的雇员;宁进军系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Y4639 中巴车的车主,该车挂靠于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陈高章于2024 年 4 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以下称宁乡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三者责任险为 20 万元。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宁乡保险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18 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第三者责任险 20 万元。姜利民死亡后,给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造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拖尸费等各项损失202435.28 元。 [裁判要点]: 湖南省宁乡县法院认为,经核实本案相关证据,在本次事故中,王国龙负主要责任,宁进军与死者姜利民负次要责任。王国龙是陈高章的雇员,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陈高章承担。湘 AY4639 号中巴车挂靠于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宁进军应予赔偿,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陈高章、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宁乡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宁乡保险公司应对湘 K01795 号陈高章车辆应负责任的 60%及宁进军承包车辆湘AY4639 号车辆应负责的 35%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他损失由姜卫等人自负。判决: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赔偿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