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加工协议此委托加工协议于 2012 年 8 月 12 日由以下两方签订: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以下称“委托方”)加工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共同遵守:(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生产“鲨鱼岛”牌干海参,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鲨鱼岛”牌干海参,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鲨鱼岛”牌干海参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4)委托方必须提前 7 天以书面方式给加工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到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在订单上签字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付 50%的加工预付款,以便加工方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8)加工方收到委托方预付款后在规定时间(干海参 100 斤以内 15 天完成,101—200 斤 20 天完成)将产品加工完成
(9)不含税的产品加工价(包括加工方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 1850 元/斤和1350 元/斤两种
此价位会受市场等原因进行上浮或下调,可以在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0)加工方负责产品生产完成后的运输事宜,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
(11)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包装材料,并将包装材料负责运送至加工方仓库,包装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12)产品加工完成,委托方在产品验收完成 10 日后将剩余加工款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3)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