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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加工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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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加工协议此委托加工协议于 2012 年 8 月 12 日由以下两方签订: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以下称“委托方”)加工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以下称“加工方)。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共同遵守:(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生产“鲨鱼岛”牌干海参,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鲨鱼岛”牌干海参,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3)委托方为“鲨鱼岛”牌干海参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4)委托方必须提前 7 天以书面方式给加工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5)加工方在收到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在订单上签字向委托方确认订单。(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付 50%的加工预付款,以便加工方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8)加工方收到委托方预付款后在规定时间(干海参 100 斤以内 15 天完成,101—200 斤 20 天完成)将产品加工完成。(9)不含税的产品加工价(包括加工方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 1850 元/斤和1350 元/斤两种。此价位会受市场等原因进行上浮或下调,可以在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10)加工方负责产品生产完成后的运输事宜,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11)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包装材料,并将包装材料负责运送至加工方仓库,包装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12)产品加工完成,委托方在产品验收完成 10 日后将剩余加工款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13)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14)加工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要求进行产品加工,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因原材料数量不足,加工能力不够,质量不合格原因延期的一切损失由加工方承担,因包装物不到位引起的交货延误有委托方负责。(15)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16)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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