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编号: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房 屋 租 赁合同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出租方: 签订地址: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 市(县) 街(巷) 号 室房屋结构间 数面 积房屋质量承租房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仔细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用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于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解除
在租赁期间,假如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 3 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盛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①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 承租人拖欠金累计达 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